自从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经济的繁荣同时又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制的普及和法制观点的深入又极大的保障了我国经济的稳步前进。而作为法律的前沿阵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应时而生。这本是值得可喜可贺之事。然而,实际上这些年来,由于历史原因及其他因素制约。我国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有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本着诚意和求实的态度,阐述如下的浅识,望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管理陈旧,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都是一种被动、流于形式的一种模式,基本都是司法行政机关召集各律师事务所开个会,下个文,传达一下党和国家对此的有关政策和精神而已。过多地局限于书面形式的、理论上的管理。没有真正地打破传统管理观念,不善于用新的形式和技巧去标新立异,不善于用高效的市场观念和新时代新要求的客观性等特点去灵活调整对事务所的管理。如果管理不创新,那么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很难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我行我素,松散性突出。
现在的律师事务所,不管是合伙所还是合作所,不管是大所还是小所,均是以自我为中心,不亚于一个独立王国。因为许多事务所均是以律师的创作为经济收入的来源。如果律师的业务多,那么律师事务所的效益就好。这样就给律师一个错误导向,能够多揽业务,就是一个律师有能力的衡量标准。因而导致他们在律师实务操作中,为争揽业务不择手段,竟相压价,互相贬损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为获取个人的最大利益,常常是单独接案,单兵作战,根本不考虑团体的协作和集体的智慧,更谈不上组织疑案研讨了。即使是弄不懂的问题,也是敷衍应付,蒙哄过关。从而客户根本无法得到一个律师事务所集体智慧的服务,这十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脱钩。
可以这样说,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不到位的。常常是树立几个典型,抓几个品牌就不错了。其实这对整个律师的管理就是“无为”而治,任其发展。这样,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的律师要求当然是一路绿灯,能够给其方便让其方便,毕竟许多律师事务所要靠律师去创收。那么,律师的自由性更无约束了。这样无非就助长了律师在执业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不利于整个律师业的规范化发展。
四、既当爹,又当妈,管理者与执业者合二为一。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实际管理者几乎都承担双重责任,既从事律师业务,又从事管理工作,很少有专门的管理人才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其实这是非常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的。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样样都精通、面面俱到。如果事务所长期都是这种管理模式,势必阻碍律师事务所向高层次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那么,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就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应有的地位,永远只能做第二。
五、缺乏切实可行的标准行业规范。
尽管《律师法》和《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面对发展迅速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队伍而言,这些较抽象不具体的规范已远远不能适应现时代这种复杂性、多样性、新颖性的律师行业的要求。针对许多的新情况、新现象,原来的条条框框已不能再适应。因此,有必要制订一部统一的行业规范来有效地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约束。
当然,在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存在的问题还远远不止如此。上述所言只一己之言,但是,如何去解决上述问题仍是一大问题。依本人之见,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1、更新管理模式和管理观点。长期陈旧的管理方式已经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绊脚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加入WTO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创新也必须顺时而变,应走在发展的前沿。否则,还是原来的老观点、老一套来管理,律师事务所必将被淘汰出局。
2、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管,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为核心,以律师协会为主体,配合以律师事务所所自律性管理的管理体系。做到三者之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像链条一样成为一套完整的运行体系,防止、杜绝违纪现象发生,保证律师事务所健康、高效地向前发展。
3、重视律师事务所的基层职能。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最清楚、最了解律师的动态。因此,加强和重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职能,是整个律师事务所管理非常关键的一步。只有律师事务所把好这一关,才能真正实现对律师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达到管理到位的目的,否则,缺少这环,也只是流于形式,不能起到真正作用。
4、管理者与执业者分家,各司其职。在律师事务里,我们有非常优秀的执业者,但我们缺乏非常优秀的管理者。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现象,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只注重执业能力的提高,而忽视管理的重要性,而且管理者与执业者常常是合为一体的。如今,如何配备好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已经成为许多律师事务所向产业化发展所需要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只有专业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才能做大、做强,才能走向世界。
5、强化律师队伍的教育与培训,建立惩戒制度。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最小组成单位。如果律师队伍建设不好,那么,律师事务所肯定也就牛气不起来。因此,应经常定期地加强律师之间的沟通、教育与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能力。同时,建立强有力的惩戒制度予以制约。这样重教育辅惩戒的运行模式,必定促进我国整个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另外,诸如制订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建立错案赔偿制度等等都是律师事务所管理中所应具备的有力措施。总之,不管怎样,不管发现了多少问题,提出了多少解决问题的方案,最重要的是要付诸于行动。说千万句话,还抵不过干一件实实在在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