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领导“钦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王鸣原系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昭山派出所所长,曾连续多年被评为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因涉嫌受贿被湘潭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湖南省及湘潭市公、检、法、司、政法等机关对王鸣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多次开会研究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最后根据有关上级部门的内定意见及有关领导的批示,1995年2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王鸣犯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鸣经人介绍与程某某合伙购买土筑私房一栋,拆旧新建,对此程向王提出“共建房屋可以,但要将全家户口从湘潭县乡里迁到郊区,以便小孩读书”。王鸣表示可为程在昭山派出所辖区内解决。一九九二年四月王鸣将程某某家人的户口落至昭山乡,但一直不交户口本给程某某。五月初程某某在购旧房和建新房中已花去5万元左右的情况下,被迫与王鸣签订了共同建房的协议。之后,王鸣才将户口本交给程某某之妻。十一月房屋全部完工。经鉴定,所需费用共计14.98万余元,王鸣实际出资1.6万元,程某某出资13.38万余元,王鸣从中得利约5. 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院还指控,一九九○年十二月被告人王鸣为了帮助其未婚妻李某挽回所代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将已抓获的宋某某等诈骗犯放走,并且背着所领导将赃物电线交给犯罪分子销赃,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直接经济损失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罪,要求依法判处。
二、律师抱病出庭,一审判决王鸣无罪
我当时担任湘潭市公安局的法律顾问。王鸣被提起公诉后,湘潭市公安局局长及王鸣的亲属先后三次找到我,请求为王鸣辩护。此时,我正患“血吸虫”病在益阳住院治疗。局长说:“秦律师,只有你能够救王鸣,这不是王鸣一个人的事,而是关系到公安干警的合法权益,我代表市公安局全体干警在请你。”我躺在病床上免费受理了此案。由于病重不能亲自调查,我结合案卷材料拟制出调查提纲,委托本所律师先后7次到湘潭取证,调查了10多位证人,形成了300多页能够说明被告人王鸣含冤无罪的有力证据材料。在病床上,我一边打吊针一边研究案情难点和疑点,形成较为完整的辩护思路。列出如下辩护要点:一、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索贿事实不能成立;二、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三、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四、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有违纪违法的地方。
1995年7月20日,开庭的日期到了,我仍处在“杀虫”的高峰期,服用的“杀虫”药是毒性很强的药品,稍一不慎就会有生命危险,医生禁止我下床走动。但此案事关重大,我不顾医生和家属的再三劝阻,毅然拔掉手上的吊针,驱车走上了庄严的法庭。医院院长从未见过像我这样拼命工作的人,非常感动,特别指派一名资深医生专程陪我去法庭,以防不测。
在一天半的开庭审理中,我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论证严密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鸣在与程某某合伙建房中,双方签订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在此期间,程某某之妻及子女四人的户口由湘潭县农村迁到昭山乡农村,王鸣虽帮助联系过,但不存在利用职务的便利问题。首先,程某某一家办理户口完全符合政策规定,属于农转农的无土地分配的寄存户口。其次,户口迁移的审批权不在王鸣手中,而是由湘潭市郊区公安分局批准。再次,王鸣也不存在索取贿赂的事实。双方共同协议合伙建房这一普通的民事行为,直到案发时仍处于实际履行中,并无任何争议,同时双方的帐目并未结算,所以,被告人王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我在辩护中还指出,被告人王鸣在处理宋某某等到人的问题中,一是请示了有关领导,一切都是按照领导指示办事。二是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难以认定宋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属诈骗罪。三是所罚三千元人民币,派出所开具了财政罚没收据,并上交财政。因此不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其行为亦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同时,我不怕得罪人,敢于义正严辞地指出公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的违法之处:其一、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多次使用利害关系人程某某的吉普车、大哥大,并一起吃吃喝喝,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此事实有七位证人证言和50多位市、区、乡人大代表联名信予以证实。其二、违反证人作证的原则,诱供、逼供证人,未经开庭审理就找证人与证人对质等。其三、隐瞒了程、王两家土地使用面积不等,程家多占地31.5平方米这一重要事实。其四、未办理任何手续,非法限制王鸣人身自由达100多个小时。对检察院的以上违法行为,公诉人在法庭上承认无误,但解释为办案条件的限制和工作方法、手段等。作为辩护人我最后指出,王鸣是一名优秀的公安干警,参加公安工作八年多来,工作非常出色,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嘉奖,多次荣获各种荣誉称号。他就是在名誉被人诽谤,被取保候审期间,仍矢志不谕,时刻不忘公安干警的职责。1995年5月,王鸣从长沙治病回来的车上,见义勇为,赤手空拳与歹徒搏斗,抓获一名扒手移送公安机关(见昭山派出所证明)。这是常人难以做到的。我的辩护激起了旁听者无数次的掌声。当我被助手扶着走下法庭时,一排排的公安干警,法警向我行礼,饱含热情、充满感激与敬意地目送着我走出法庭。
1995年9月15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宣告被告人王鸣无罪。
三、公诉机关抗诉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岳塘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岳塘区检察院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我仍作为被告人王鸣的二审辩护人,出庭辩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王鸣在程某某之妻及子女的寄存户口迁移过程中虽然给予了程某某一定的帮助,但未接受程某某的财物,被告人王鸣与程某某合伙建房是一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被告人王鸣在处理宋某某等人的过程中,请示了有关领导,不能认定为枉法,岳塘区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充分。最后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此案尽管曾有有关领导的钦定批示,尽管也有上级部门的内定意见,尽管还有不太公允的舆论导向,但我顶着压力,抱病出庭,运用确凿的证据、充分的法律依据、严密的论证,为被告人王鸣洗清了沉冤。当地干部群众、王鸣及其亲属均纷纷表示,这个无罪判决的宣告,不仅体现了律师的水平和素质,更重要的是表明了法律是可以战胜一切的。事后,当时的省公安厅厅长李贻衡同志在接见我时动情地说:“我们公安自己没有说清的事,你律师给我们说清了,律师真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