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低价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岛五日游,到达宾馆后导游向每一位游客分发一张自费景点价格表,并鼓动说游客如果不参加这些自费景点等于没来过海南岛。当时,刘先生明确表示自己年龄大了不愿意参加自费项目,但导游没有向消费者说明原因仍然带领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并在回程的前一晚告知刘先生已参加了四个自费项目必须额外支付费用1200元。此外,合同约定购物点为2个,导游却带领消费者去了8个购物点,每到一个购物点,就想着法子怂恿游客多买东西,否则就不带大家离开。刘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析: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该旅行社在事先没有征得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带领其参加自费项目,强行收取额外费用、并且任意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擅自增加购物点强迫旅游者购物。旅行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旅游法》的上述规定,刘先生可拒绝支付额外的费用和购物,并有权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进行投诉,必要时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