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创始人刘某以及员工张某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牟取更多利益,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虚假热点事件,吸引了大批粉丝,使自己迅速成为了网络名人。他们利用当前社会频发的的“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慈善机构领导侵吞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并将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故意抹黑、恶意中伤。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社会,对刘某、张某这种无中生有、恶意造谣、传谣的行为应当如何规制?
评析: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能够及时遏制此种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已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解释》在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刘某、张某连续编造、散布多起虚假信息,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混乱的,则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说,《解释》的出台明确告诉了千千万万网民,网络虽然虚拟,但法律不真空,一旦以身试法,必将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