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因为自己生活诸多不顺,产生了厌世情绪,决定报复社会以发泄。某天晚上郑某在民航某机场公安局网络报警平台报警称即将起飞的航班上有定时炸弹。接报后,机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排查即将起飞的航班信息,组织人员对飞机进行了防爆安全检查,未发现任何异常,事后证实这些报警信息均为虚假恐怖信息。因为郑某谎报炸弹信息的行为,造成了当天飞机航班普遍延误,给机场登机人员造成了恐慌心理。对于郑某这种编造“诈弹”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评析:郑某谎报虚假炸弹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已经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刑法》第291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予以了细化,明确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例如致使机场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措施的,将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如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等大型交通客运工具正常运行、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将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因此,郑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