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在骑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因避让相向的货车,撞到了堆放在公路南侧的石子堆上,致使车辆失控倒地,聂某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询问得知,石子堆是道路旁的李某擅自堆放的用于建房所用的碎石。当地居民反映,聂某出事前也有骑车路人因此摔倒,并有人向当地的公路管理局反映过,但当地公路管理局未派人来处理过此事。请问聂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无视交通安全,擅自在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占用道路,影响通行,造成了聂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依法应当对聂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的管理机构,未对张某在该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影响交通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清理,致使道路欠缺所应具备的安全性,致聂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故应当对聂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