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师是一公办中学的特级教师,前年退休。因为自己身体好,对教学有较强烈的兴趣和较深的研究,恰好又有一朋友介绍一个民办中学让周老师去执教,因此周老师从前年下半年开始就在该民办中学继续任教。双方约定了报酬数量、给付时间与方式,还约定了一定的年终分红。但是去年下半年,该学校招生情况不理想,拖欠了大部分教师的报酬。上周,周老师等几位退休老师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周老师已退休为由不予受理。周老师他们现在该怎么办?
评析:周老师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合法权益。鉴于周老师已经退休,依法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既然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即不是劳动关系,则与劳动争议相对应的仲裁前置程序将不适用周老师等人的此类纠纷,周老师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管辖该案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有约定的,约定优先。相应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不适用《劳动法》相关法律体系,而将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法院将依据这些法律规范并结合本案劳务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等事实对周老师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均可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