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李先生原单位的一位同事朱某找到李先生,说他在外地包了一个工程,他本人投入的资金不够,想向李先生借点钱周转,并答应给李先生支付一分的月息。李先生见利息可观,就将李先生在银行的存款全部取出来,还向亲友借了点钱,凑了20万元钱借给了朱某,期限为一年。但朱某借了钱后,一直拖着不还。无奈之下,李先生将朱某告上了法院。去年底,法院判决朱某连本带息向李先生归还近30万元。但朱某仍以做生意亏了本没有钱为由拖着不还,经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勉强还了几万元。近年来,李先生经常看到朱某西装革履,使用高档手机,出入三星、四星级宾馆吃喝玩乐,他的女儿也在当地一所“贵族学校”读初中。他却赖着不还李先生的钱,李先生听说像朱某这种情况,连手机都不允许使用,为什么法院没有对他进行处罚呢?
评析: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该规定中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手机属于“高消费”,但李先生提到的朱某“出入三星、四星级宾馆吃喝玩乐,他的女儿也在当地一所‘贵族学校’读初中”都属于限制“高消费”的范畴。李先生可以收集初步证据,向受理该案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后,在限制高消费令期间,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以及社会公众都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则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