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借钱也莫轻信银行流水
文/阑珊
案例介绍
朱某与焦某为多年朋友关系,都从事建筑工程承包工作。2014年焦某因建筑承包工程需要,向朱某借款50万元。朱某碍于朋友情面,且考虑到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有银行流水就可以,并没有要求焦某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仅口头约定利率以及还款期限。
焦某借款后以种种原因拖延还款,不归还本息。在法庭上,焦某反驳其与朱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并主张是由于焦某与朱某姐夫卞某共同承包工程后,由朱某代替卞某交纳5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
由于朱某并未与焦某签订借款合同,朱某仅向法院提交向焦某转账50万元的银行流水,但由于焦某以其他款项为由主张这50万不是借款,双方对款项的性质发生了争议。幸好在朱某向法院提供其他证人证言后,人民法院才将这50万元认定为借款,并最终判令焦某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借款是一种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承担归还本金并承担利息的民事责任;银行转账只是一种付款行为,可能包含出借款项、归还款项或结算其他债权债务等,如支付货款、保证金等。
因此,银行转账的银行流水并不能真实的反映付款方、收款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难以判断付款的用途、性质。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或借款合同最能真实地反映出借款项的事实。如果借款人未出具借条或未签订借款合同,即使有转账的银行流水,一旦借款人不诚信,则势必会增加出借人的风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该款之规定,如果仅以银行流水等主张借款的,则出借人很有可能会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可能会面临借贷关系难以认定的法律风险。
在前述案件中,焦某就提出了50万不是借款的主张,幸好朱某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否则朱某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
银行流水等转账凭证虽然可以反映款项的支付情况,但判断款项的性质还应当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而在民间借贷中最能反映借贷意思表示的就是借条或借款合同。因此,即便是熟人借款,也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即使不签订借款合同,也应当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以防止双方就款项的性质产生歧义。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熟人之间借款时,除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外,对于大额资金的借贷,最好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银行转账流水,以防止借款人在出具借条后主张未收到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