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紫云
小王驾驶着三菱越野送同事去机场,在回来的途中一直正常行驶,突然从车的右后侧实线变道快速冲过来一辆白色宝马,撞上了小王三菱越野的右前方,导致了交通事故,所幸两车都没有人员伤亡,因小王还没有取得驾驶证,宝马车主就把责任推给小王,要求小王承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
小王虽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通行规则,在开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被后车违规变道超车。在这种情况下,小王无证驾驶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证驾驶的小王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应当认定后面的宝马车主全部责任。
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大小不一。本案中白色宝马车主从右后侧实线变道超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在因果关系确定,明确造成事故原因的大小以后,就是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所有过错在白色宝马车主,应该由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