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起,虾蟹肥。每至九十月,便是吃螃蟹的季节。各大海鲜市场,商家们吆喝着买卖一筐筐鲜活的螃蟹,这些螃蟹大小、种类、价格不一,驻足挑选的行人也是络绎不绝。
然而,在琳琅满目、种类繁多的商品背后,长期以来饱受消费者诟病的菜市场摊贩缺斤少两的现象,又一次被拉进了人们关注的视线。
连云港的李女士买了五只螃蟹,45元一斤。回家后,李女士从螃蟹腿上拆下的皮筋竟有半斤重。
在网上输入“缺斤少两”这样的关键词,搜索之后我们会发现,各地媒体都有曝光这种现象的报道,缺斤少两的“奇葩手段”也是层出不穷。有的商家会把螃蟹“五花大绑”,装上冰渣一起上秤称,还美其名曰“防止螃蟹乱跑,带着冰可以保鲜”;有的商家会使用“八两秤”,也就是放八两重的物品,秤读数会显示一斤;有些小商贩能在你挑选的水果上称前“变魔术般”地给你添一把劣质品且你丝毫没有察觉,等等,这些“手段”一般消费者都看不出其中的“猫腻”,而且事后也因为缺乏证据导致难以维权。
那么,“缺斤少两”是不是就是平常所说的“少了秤”?如何预防这种现象?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随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继出台实施,“缺斤少两”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少了秤”,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服务无法达到其宣传或承诺的效果,大打折扣,也都属于“缺斤少两”,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销售行为。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其中三条具体规定与“缺斤少两”相关,商家“缺斤少两”,消费者维权有依据:1、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就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2、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即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则是对不法经营者“退一赔三”的罚则。
在面对商家有“缺斤少两”等不法经营活动时,秦联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权不要怕麻烦,牢记“预防、核对、取证”六字真言。
首先,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善于提防商家“缺斤少两”的不法行为。
比如应尽量选择正规、信誉较好的场所进行购物,尽量避免选择街边流动摊贩、临时展销点等进行消费。
其次,消费者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勤于发现“缺斤少两”行为。
比如在菜市场购物后,应及时找市场的公平秤进行复秤,如果当地菜市场没有公平秤的,消费者也可以随身携带小型弹簧秤复秤,这些小细节都能有效遏制无良商家的侥幸心理和不法行为。
最后,消费者要培养自我维权胆识,敢于与不法商家“作斗争”。
遭遇“欺诈消费”后要及时进行维权,要证明商家“缺斤少两”,就必须有相关证据,能现场解决的争取现场解决,未能现场处理的,应当保留好相关收据、发票等消费凭证,要防止商家销毁证据,如果商家事先有相关宣传或承诺的,可以对宣传单页等证据进行拍照取证。同时,消费者在发现“缺斤少两”问题后,可以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者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遏制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营造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的消费环境,离不开每一位消费者的努力,政府有关部门也应顺应形势,及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消费者同不法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