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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2016-09-18 查看次数:

文/沐杉

总会有人咨询,与甲签订租赁合同,甲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了,怎么办?


一看他们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超过一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虽然合同上约定了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要怎么做合同才算解除,却很让大家犯愁。

今天秦联律师将告诉你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由合同一方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权的分类
依据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合同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中,承租人超过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便是由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2、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
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情形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此为概括性规定,这实际为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理期限”在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96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该“通知”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是口头通知,但建议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中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能当面送达并由对方签收的可当面送达(当面送达对方决绝签收的,可以录音、录像,或者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也可以EMS邮寄等形式送达(快递单据上应当写明文件名称)。

 

3、对合同解除权的异议。
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异议的,仅仅回函表示不同意对方解除合同或者消极放任,不会发生合同未解除的效果,合同仍在“通知达到之日起”解除。

如果不认可对方解除的理由或者不同意解除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且合同解除后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案例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后,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未付的租金、滞纳金或违约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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