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劳动纠纷中,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最为普遍。在恶意欠薪入罪后,拖欠工资的情形得到了好转,但在部分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仍存在着拖欠工资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近日,人社部再放“大招”,出台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出现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的哪些违法用工情形将会被公布?如何公布?会对违法用工企业产生什么影响?根据《办法》,人社部门对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情节严重者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仍十分常见。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目前,我国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且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享有休息的权利。因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可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但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具体的假期可戳《这些假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考虑到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我国对女职工的权利予以了特别保护,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也采取了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禁止招用童工,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招用童工,但应保障童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存在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也应当对外公布。
根据《办法》,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应当列明违法主体信息(包括违法主体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等)、主要的违法事实、相关处理情况等。
人社部门可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且地市级、县级人社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人社部门将用人单位出现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由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
人社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联合惩戒,如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违法用工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等。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惩戒,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强化了社会舆论监督,能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