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高气爽的九月已经到来,在经历了充满离别愁绪的毕业季之后,小伙伴们又迎来了自己的就业季。
秋招即将开始,小伙伴们也将转战各大求职战场,进而走上职场,开启崭新的人生篇章。
说到就业,作为刚进入职场的新人小白,试用期是不得不面对的职场第一关。不知小伙伴们对试用期的知识了解多少呢?今天就由秦联律师来和大家聊一聊有关试用期的那些事儿。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内容,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小伙伴们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既有约定试用期的自由,也有不约定试用期的自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个特殊阶段,而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阶段。
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不同,试用期的法定上限也不同,小伙伴们可别傻傻分不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小伙伴们若是在试用期内“轮岗”,那么之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就不用重新再来一遍,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
A: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得约定试用期。
B: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小伙伴们要提高警惕,别被用人单位的各种借口所迷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小伙伴们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考虑到离职时会涉及到工作的交接,小伙伴们可以根据手头的工作任务,留足工作的交接时间,与用人单位好聚好散。
当然,若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小伙伴们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小伙伴们的人身安全的,小伙伴们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因此,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小伙伴们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小伙伴: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谓“一入职场深似海”,对于即将入行或是刚入行的小伙伴而言,挑战无处不在。希望小伙伴们在从本文中了解到一些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的同时,也去多看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从而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善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