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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教师节”的法律红包!
2016-09-10 查看次数:

文 / 方言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工作在今朝,却建设着祖国的明天;教师的教学在课堂,却成就在祖国的四面八方。教师职业是神圣的,今天是第32个教师节,在这个值得庆祝的日子里,秦联律师为大家讲一讲与教师有关的法律知识,为教师节献上“法律红包”。

1
 教师的使命是什么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
如何取得教师资格?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一定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上述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3
哪些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
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 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5
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
教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7
教师购房有优惠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8
教师能够享受哪些医疗福利?
     1.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2.应当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3.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9
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处理?
1.对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处理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打击报复教师行为的处理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报复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拖欠教师工资行为的处理
        对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合法权益的维权途径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