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0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11刑终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刑重初字第2号一审判决,改判李煌无罪。李煌原系江华瑶族自治县某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因李煌与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有矛盾,在李煌即将刑满释放之际,公司以李煌职务侵占罪报案。
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16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罚金20万。
一审判决后,李煌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李煌家属慕名来到长沙找到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该所主任秦希燕亲自接待李煌家属,组织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决定收案、承办此案。秦希燕主任指派四位律师参与此案办理,组成以唐志、洪志强为主的二审辩护办案小组。
办案律师先后二十多次赴永州调查取证、会见、汇报。2015年5月12日,永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时,辩护人、公诉人在法庭上就本案客观事实及定性、罪与非罪展开了充分辩论,永州中院合议庭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后,充分尊重案件事实,最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重一审中,没有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仍判处李煌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10万元。李煌不服再次上诉到永州市中院,并继续委托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2016年6月6日,永州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两位辩护律师当庭指出,李煌没有职务侵占的行为、没有职务侵占结果,李煌依法不成职务侵占罪。
证据表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李煌职务侵占公司130万元土地补偿款,该款只是汇至“李煌”名义的账户,但账户被公司控制、使用,款项被公司出借给第三人后又被公司收回;公诉机关以公司被虚增1000040元工程款支付给承包方后,承包方又将该款交给了李煌,但在公司与承包方因工程款结算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已经判决认定该款属于公司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该款自完成支付就不再属于公司所有,而属于承包方所有,且该款在最终结算时予以了扣除。
因此,两位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李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开庭后,两位承办律师将无罪辩护意见多次向二审合议庭及永州中院反映,得到了该院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听取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永州中院二审承办法官亲自调取核实本案关键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最后,永州市中院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李煌无罪,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永州中院将判处十年徒刑的案件改判无罪,彰显了司法公正,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永州市中院没有将二审开庭走形式、走过场,而是通过公开庭审依法查清案件事实;
第三,该院领导以及承办法官高度负责,院领导亲自听取律师意见,承办法官亲自核实关键证据;
第四,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办案检察官充分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第五,承办律师认真负责,敢于坚持正义,敢辩、善辩,充分发挥律师团队作用,充分听取其他律师意见,此案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已组织全所律师在所内进行了两次模拟法庭开庭、五次案件讨论,认真分析、总结案件,提出了正确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