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工薪一族,“房贷、车贷、卡贷”让人无喘息的空隙,“熬夜、加班、无休”成为了他们的代名词,身体“亚健康”的状态反而能证明你在为家庭、单位、社会创造价值。然后,当你突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治病时,不少企业却以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让你不知所措。今天,秦联律师就来为你讲讲关于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职工享有的那些权利。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职工在医疗期享有以下权利: 1、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企业辞退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职工,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