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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大城市定居?你得了解的居住证制度
2016-09-07 查看次数:

  文/方言
居住证
        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如果要在城市定居,或者为子女办理入学等事项,需要出示居住证。居住证是中国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西安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所谓“人往高处走”,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寒窗苦读十几年的莘莘学子,从农村到城市,从小城市到大城市,心中总希望到大城市生活居住,取得大城市的市民待遇,享受更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居住证制度关乎亿万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今天秦联律师就为大家讲一讲有关居住证制度的法律常识。

 

 

一、什么是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二、申领居住证有什么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申领居住证,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合法稳定就业;

        2.合法稳定住所;

        3.连续就读条件。

 

三、居住证有什么内容?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四、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购房合同;
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
1.学生证;
2.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居住证的办理期限是多长?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哪些福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七、居住证需要年检吗?
        目前,全国各地的《居住证》的使用期限基本都是一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八、居住证过期怎么办?
        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九、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落户吗?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十、如何确定落户条件?
        1、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2、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3、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  

        4、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