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往往必须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但对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而言,所获得的公司财务信息往往被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或者经营管理层进行了过滤,传递到小股东手上时已经是二手信息。
那么,如何才能获得准确的公司财务信息?听听律师怎么说。
1、谁有资格查账?曾经的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股东是否可以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如果将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以后,还能不能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司法实践持否定意见,股权转让后就丧失了股东资格,当然无权查阅了。对于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其也具备股东资格,享有相应的股东权,通常认为有权查阅,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
2、如何提出查阅公司财务账的要求呢?是不是股东的查阅要求必须得到满足呢?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可见,公司对于股东的查账要求并非必须满足。
但为了避免公司大股东或经营管理层随意拒绝股东的查账要求,《公司法》赋予股东可以起诉要求查账的权利。因此,股东在提出查账要求时应当注意保管证据,如要求签收书面请求、邮寄送达保存邮寄单据等,以证明提出了查阅的要求。
3、公司应当提供哪些财务资料供查询呢?是否应当提供原始凭证?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该法第十条所列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因此,公司应当提供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也是持此观点。
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允许股东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但不能随意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查阅。
5、公司提供虚假财务账簿给股东查阅,或者隐匿关键的财务资料,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公司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则可能被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尚不构成犯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罚款,对会计人员可处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责任。
股东在查阅账簿过程中,一旦发现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大胆地向公安机关报案吧!
各股东往往是为了共同的追求才有幸走到一起,各股东应当坦诚相待,确保知情,消除疑虑,防止内耗,才能一起努力,一起奋斗,才能不负初心,实现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