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8月29日,上海徐汇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被前来办理离婚的市民挤爆,离婚的人群从早上7时多开始排队。下午4时30分离婚登记处不得不采取了临时“封闭”措施,并在门口贴出通知请需要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改日再来取号办理相关事务。自上海爆出收紧房贷的传闻后,当地居民假离婚买房的现象也进入“白热化”阶段。
说起来“假离婚”买房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若是我们回顾过去,就会感叹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2013年“国五条”出台后,一线城市就掀起过一阵“假离婚”买房潮。那么,到底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假离婚”多是随着子女上学、买多套房、卖房避税、拆迁补偿、逃避债务等问题而登上历史舞台的。
我国婚姻制度实行的是登记主义,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范的规定,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因此“假离婚”与“真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存在任何的差异。
(1)夫妻双方一旦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是否复婚,均由双方自己决定。
如果他们中的一方在此期间见异思迁亦或是根本就是想借着“假离婚”的由头“真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不愿意复婚,另一方就不得不咽下“假戏真做”的恶果;
由于“假离婚”后,不存在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就不再互相享有法定的继承权,若在复婚之前出现了一方意外死亡的情形,另一方则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1)夫妻双方原有的共同财产会转化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是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划到一方名下,最后却无法复婚,对于另一方而言就真的是“净身出户”了。
(2)“假离婚”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一方在复婚前取得的所有财产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复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法律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
因此“复婚保证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想通过此种方式来规避“假离婚”的风险也是不可取的。
婚姻是一种契约,缔结婚姻是神圣而庄重的,一对男女从相识相知到最后步入婚姻的殿堂结为夫妻,本是很美好很神圣的事情,若仅仅是为了某些利益就可以放弃婚姻关系,未尝不是对婚姻的一种亵渎。
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容许当事人随意处分或变更,婚姻不是儿戏,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假离婚”也就变成了“真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