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离家失踪12年,双脚疑被砍,广州乞讨被同学偶遇的新闻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微博、微信朋友圈纷纷转发、转载。之前,也曾有过利用残疾人行乞的新闻报道,但该无脚男子的乞讨照片,直接刺痛了人们的内心,让人触目惊心,十分震惊!
无论是肢体健全的人还是残疾人,在法律面前都人人平等,但为什么有人胆敢利用甚至控制残疾人行乞?为什么有人胆敢将残疾人当做其不劳而获的工具?我们不禁要问,这难道仅仅只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吗?不是,这更是人性的泯灭。
8月27日上午,广州湖南籍夫妇在上街买菜的过程中,无意间撇了一眼趴在路边低头行乞的男子后,越想越觉得这个行乞的男子像自己的小学同学,但令夫妻发怵的是原本身高只有1.5米左右的小学同学,双脚脚掌均已不见,只剩下齐刷刷断掉的小腿。后经报警后,确认了该乞讨男子的身份,确实系湖南浏阳籍失踪12年的彭某。目前,彭某已经被家属接回老家,而疑似控制彭某的男子已被当地警方控制。
家属怀疑,彭某是被不法分子控制,砍断双脚行乞赚钱。虽然彭某在接受采访时并未承认,但却透漏是帮别人做事,将行乞讨来的钱“给老板加油,买衣服”。(根据网络新闻整理)
如果行为人为了控制他人行乞,进而伤害、残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身体残疾的,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次事件中,如果彭某确实系被他人锯掉双脚,并加以控制行乞的,则这种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当对不法分子予以严惩。
即使彭某系因意外或患病失去双脚,但任何人也不得以暴力、胁迫的方式,组织身为残疾人的彭某进行乞讨,否则涉嫌构成《刑法》第262条规定的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便行为人未对残疾人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其利用残疾人行乞的行为虽可能不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但利用残疾人的行为也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即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残疾人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爱护他们,但总有一些肢体健全、身体健康的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残疾人的同情心,不惜组织甚至控制残疾人乞讨,从而达到其发家致富的非法目的。这行为不仅是道德之缺失、人性之残忍,更是对他人合法权益之践踏,对法律之亵渎。
本次事件中,无论彭某双脚是如何失去的,但彭某作为残疾人的而合法权益,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任何人不得利用甚至控制残疾人进行乞讨、赚钱。如果不法分子将他人的双脚砍掉,并予以控制用于乞讨,则性质更加恶劣,其行为不仅应受到全社会的谴责,更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严惩。
残疾人需要的不是社会同情,而是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尊重、包容、理解。尤其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的各项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将残疾人当做赚钱的工具或手段。愿类似的事件,永远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