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能让企业在残酷、激烈的竞争中屹立不倒,商业秘密是关键因素。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通常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竞争优势和获取较高的经济利益,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商业秘密一旦泄露,那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严重者企业将不复存在。今天,秦联律师和大家聊聊关于商业秘密泄露的那些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只要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就属于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企业员工的流动易导致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泄露,包括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职后流向其他单位,亦或是在职员工在外单位兼职、员工退休后的返聘。根据目前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显示多是由于员工的流动引起的。
很多情况下,企业在与第三方合作过程中,由于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第三方不履行保密协议,而造成的商业秘密泄露。
部分企业在接待来访、参观等的过程中,急于展示己方的优势或急于促成谈判的成功而大意的将重要信息传递给对方,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很多企业保密意识不强,对于留存在办公室的旧文件、旧电脑处理不当,而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
当然还存在对手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如偷听谈话通信内容(更有甚者如安装窃听器)、高价收买企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等等。
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从明确商业秘密的保管机构、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悉的流程与范围、人员,到废旧秘密文件的销毁,再到企业与内部员工、与其他企业或人员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等各方面制定一套符合自身的制度。制度制定后需向员工公示,使员工知悉。
1、员工泄密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作企业侵害商业秘密的,企业可依据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方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可要求其承担停止损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企业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