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多年的好朋友,2013年9月10日,李四因经济拮据找张三借款20万元,李四向张三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款在2014年9月10日前归还。但李四并未按约还款,张三碍于情面一直也未要求其还款。
本案张三向李四主张还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李四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即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很明显,时间很紧迫,“借条”即将失效!!!当然,一切都还来得及,即使张三仍旧不想马上“撕破脸”,与李四对薄公堂。
此前,“快醒醒,你还躺在权利上睡觉吗?”一文中,介绍了有关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其中“诉讼时效中断”便是“拯救”本案中即将失效的借条的“解药”。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也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但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该“起诉”便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事项也能产生与“提起诉讼”同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也产生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也就是说,通过上述三种途径主张权利,但权利最终没有得到维护的,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而此时的诉讼时效是在中断事项发生后重新计算。
二、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然,“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事项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所以,结合案例,张三若不想通过对簿公堂的方式要求李四还款,则需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要求”李四还款,且该“要求”的形式要符合上述规定并能保留相关证据!这样,“借条”的诉讼时效将从有效“要求”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
基于《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即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且该“意思表示”不管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作出还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的,都可以主张其按照新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履行义务,这样,即将失效将的借据就“重获新生”、已经失效也得到“拯救”、“起死回生”了!
让即将失效的借据“重获新生”倒也不难,有心保留好证据是关键;但若要让失效的借据“起死回生”那可就冒风险了,毕竟,“人家也不傻”!所以,建议大家积极行使权利,不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