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创业公司的小股东,持有10%的股权,公司的大股东是某投资公司,持有55%的股权。
近日,投资公司委派的创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小王等小股东,投资公司因借款需要创业公司提供担保,要求小王等小股东配合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并称即使不签字投资公司也有权决定要创业公司做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投资公司虽然是大股东,但要让创业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必须由小王等小股东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方可进行,法定代表人所称投资公司有权决定要创业公司做担保,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2、未经小王等小股东同意,创业公司所作担保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公司大股东未经小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同意而要求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并非必然无效,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提供的担保未按法定程序、未经小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同意,可以认定担保无效。
因此,如果小王等小股东不同意创业公司为投资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告知贷款人并保存相关证据,从而请求确认创业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3、投资公司擅自以创业公司提供担保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是否要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公司未经小王等小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同意,擅自以创业公司名义为自己借款提供担保,在担保有效的情况下,创业公司将要为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创业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投资公司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小王应书面请求创业公司的监事会或未设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遭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创业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小王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