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的现象每天都在上演,一些行人不顾自身安全,为贪图一时方便横穿马路,影响交通秩序,在普通老百姓的眼里,这充其量只是违规,没什么大不了。
但有时候突然出现在马路上的行人往往让驾驶员措手不及,不得不紧急刹车或者猛打方向避让,酿制车翻人亡的惨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交通法规的交通肇事罪绝不是驾驶人的“专利”,行人同样可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1)2014年9月,行人A违规横穿快车道与温某驾驶的摩托车刮碰,造成温某倒地并滑至旁边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轮之间,温某被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行人A负事故主要责任,检察院起诉指控行人A犯交通肇事罪,行人A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例来源: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秀刑初字第56号、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莆刑终字第220号);
(2)2014年11月,行人B步行经过某路段时,在由右向左横穿马路时突然折返,与游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双方倒地,游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行人B负事故主要责任。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行人B犯交通肇事罪。(案例来源: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582号)。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可见,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条件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和发生重大事故。
行人同样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也会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因此,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也当然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地方交通法规规定,行人的下列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
(1)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行人不靠路边行走;
(2)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行人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3)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5)擅自闯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10)在道路上发放商品广告、兜售物品及进行其他推销行为;
(11)在道路上以乞讨、引路、提供食宿服务等为目的招引、拦截车辆;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人因违法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是重大交通事故,行人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人突然出现在马路上导致车辆驾驶员急打方向盘紧急避险酿制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行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