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与被告范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与范某的父母共同生活。1996年,秦某、范某及范某的父亲共同在其本村修建砖混结构、屋顶为现浇板的连体房屋三间(一层)。2015年范某起诉离婚,法院判离,并就孩子和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秦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但认为该离婚纠纷中,双方所讼争的房屋三间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而不予处理,秦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现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三间房屋中的西屋一间分割于己方,不要求金钱分割。 那么什么是共有,共有物如何分割,今天秦联律师为大家梳理了共有的相关知识点,作为共有人的你们赶紧看过来……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按照共有人的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按份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5、对于管理费用的负担,首先应当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约定不得分割的,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
4、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3、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4、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因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秦某与被告范某婚姻关系的解除使共有的基础丧失,原告有权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原、被告所讼争的房屋为连体的三间一层现浇房,该房屋在其属性上不具有可分性,故不应采取实物分割方式。现原告仅要求将共同共有的三间房屋中西屋一间分割于她而不要求其他方式的分割,不符合物权法实物分割的原则。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