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是西方法谚,意思是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为此,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包括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和刑事追诉时效等。今天,秦联律师就来和你分享“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有关规定,教你不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
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对方提出的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当事人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支持。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实已过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海商法》规定,对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3)《海商法》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4)《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5)《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1、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经常,律师在接待法律咨询时会遇到,好朋友之间几十万元的借款虽写有借据,却因为碍于情面长时间没有向对方主张要求还款,“借据”即将过诉讼时效甚至已经过时效,这时,律师就需要从“诉讼时效中断”上来挽救这份即将失效甚至已经失效的借据。
有关详情,请看下回分解:拿什么拯救你,我即将失效的“借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