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高富帅”人群长期是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等“下里巴人”缺乏平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伴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中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对网络借贷(P2P)热情高涨,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已然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潮流。
但近年来,许多P2P网贷平台出现各种问题,平台控制人恶意诈骗、平台因挤兑而倒闭等问题频现。针对网贷平台的种种问题,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近期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发布。今天,秦联律师就结合该办法,为大家讲一讲网络借贷的那些事儿。
1、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二、已备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能够确定其资信状况吗?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三、已经备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能够开展网贷信息中介业务吗?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