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眼中的天使,是家庭未来的希望,也是夫妻感情维系的纽带,孩子能让家庭都充满了快乐与温暖。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不孕不育率达到总人口10%以上,尤其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比率更高。
很多不孕不育家庭选择收养一个孩子来延续他们的希望,这既是行善,为社会减少压力,也能让自己的晚年有所保障。
那么收养要符合什么条件,有什么特殊规定呢?下面秦联律师就结合案例来和大家聊聊关于收养这件事。
小花是一名弃婴,被送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一直没有生育的35岁的秦某夫妇均是当地社区的工作人员,经济条件还不错,两人协商一致决定在当地社会福利机构领养一个小孩,两人非常喜欢6岁的小花,在福利机构的帮助下办理了收养手续。
小花在秦某夫妇的抚养下长大,小花性格叛逆,沾染不良恶习,与秦某夫妇日常生活中多有不合,而且经常虐待其养母,双方关系恶化,秦某夫妇欲解除收养关系。
所谓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对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必须是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另外,符合收养条件的,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本案例中,小花未满十四周岁,是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弃婴,符合被收养人条件。
秦某夫妇无子女,年满三十,有固定收入,有抚养和教育小花的能力,且夫妇二人达成一致,经过了民政部门登记。
第一、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定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享继承权;
第二,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基于这个身份关系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关于养子女的姓氏,可以随养父母姓,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保留原姓氏。
所以,小花在收养成立后,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见权利义务消除,与秦某夫妇建立了养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相关规定,与养父母互负抚养、赡养义务,互相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因此,秦某夫妇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且可以向小花主张补偿收养期间其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是涉及人身权利及家庭伦理道德的重要关系,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若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