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均寿命的增长以及身体素质的提高,许多劳动者退休后不是选择在家里含饴弄孙而是选择继续工作发挥余热。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部分退休返聘人员是公司的财富,他们熟悉公司,用人单位聘用他们也能够节约公司的培训成本。因此,在退休老员工身体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也愿意去返聘退休人员。今天,秦联律师和大家聊一聊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人员退休返聘的那些事。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协议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退休返聘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对于退休返聘员工而言,也就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三、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制度? 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制度取决于其是否具备适用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如上所述,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事故损害,就不应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然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在用工期间受伤并不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但是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既然双方成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一旦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雇主责任,即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退休返聘人员人身损害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对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经济补偿,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所针对性的规定。事实上,退休返聘人员在单位办结退休事宜时就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且返聘时与用人单位也只是形成了劳务关系。因此,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终止劳务关系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由于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返聘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因而必须通过签订书面的聘任协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