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一般是指欠别人钱却迟迟不还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事领域中的债务人,在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但却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自然人或法人。
2010年5月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首次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不得有如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上诉规定的行为。
2013年7月1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失信黑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1、法院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2、人民法院会将黑名单失信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3、人民法院还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中国人怕丢脸。但对于越来越多失信于伙伴、熟人和社会的个人、企业等来说,事实却并非如此。对于这些不怕丢人的“老赖”,到底采取什么样的手段予以惩戒仍然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