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广泛充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买房需签订购房合同,借钱需签订借款合同,租房需签订租房合同,工作需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婚前协议、离婚协议······,似乎没有哪个行为不需要签订合同。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那么合同这把枷锁将会使自己处在不利之地、承担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经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等确定的职能、宗旨、登记核准的活动范围相一致,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相应的法律规定或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所确定的活动范围相一致,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不审查对方的行为能力、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章程,合同主体不能符合法律的要求,将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变更,或对方事后不能履行,从而给己方造成法律风险,蒙受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可能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且在出现纠纷时难以求得法律救济。实践中不乏因当事人名称、姓名不一致或不完全,而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案件。
合同标的物是否是限制流通物,转卖、专营物,禁止流通物,是否是国家限价物资,转让是否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等都需考虑,否则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的政策规定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3、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数量与质量应作出明确约定。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计量单位。质量条款应当明确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限、验收条款以及包装质量要求等等。
4、价款或酬金是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款(包括单价、总价等等),价款条款不能模凌两可或不确定。对于价款和酬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也须予以明确,如存在分期付款时,需详细约定分期时的支付金额与支付方式。
5、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方面。同时履行地点、期限还与风险转移、履行费用负担及诉讼管辖等有关,因此,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否则容易引发纠纷。
6、违约责任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人们很容易忽视的部分,即使对于违约责任有约定,也十分笼统,权责不明,难以起到违约责任条款的作用。因此,在违约条款中应针对对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分别具体约定违约责任,如标的不符的违约责任,质量不符的违约责任,履行期限、方式与地点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不支付、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等等。
同时,违约责任不能明确约定为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就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赔偿的计算方法。否则,因合同缺乏违约责任与赔偿计算方法而导致己方存在索赔不能的情形。
7、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不少人认为是无用或是多余的,实则不然。如果合同约定诉讼管辖的法院为己方所在地,那么发生诉讼时,己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取证的难度都会降低,所投入的精力也会减少,特别在一些涉外合同中,这种优势会更加明显。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诉讼(哪个法院)还是仲裁(哪个仲裁机构),而不能约定“诉讼或者仲裁”、“诉讼与仲裁”。
当然,合同中还包括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条款等,不同的合同侧重点也会不同。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意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明确合同主体资格,从而防止因签订的合同有瑕疵而产生法律纠纷、承担法律风险。
秦联律师建议,对于标的较大、内容复杂的合同,签订之前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