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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异地挂靠代缴社保,说“NO!”
2016-08-18 查看次数:

      文/方言
时下,异地用工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尤其是单位所在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在全国各地又设有办事处,这些单位都希望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的劳动者在当地购买社保。

现在,很多单位都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第三方单位的名义,为劳动者在异地代缴社保。

那么,异地挂靠代缴社保到底存在哪些风险?今天,秦联律师就为大家讲一讲异地挂靠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异地用工?
        
异地用工,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一般是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导致。

例如,用人单位注册在北京,在其他城市没有实体,但是需要向其他城市派驻或在当地招聘销售人员。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北京的用人单位雇佣员工,但是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却在其他城市。

 

 二、什么是挂靠代缴社保?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便利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会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招聘的员工来说,劳动合同履行地通常即为其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因此,这些员工一般会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的,通常需要第三方与员工签订名义上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实践中所说的“挂靠代缴社保”。

 

三、单位与他人之间仅存在代为缴纳社保关系,是否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审查:

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
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
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缴保险性质法律关系。

 

四、法律是否禁止挂靠缴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挂靠缴纳社保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明令禁止。

 

Tips

 

 挂靠代缴社保存在哪些风险?

 

1.员工发生工伤的,有可能无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在“挂靠代缴社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注册地和社会保险缴纳地不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能会以此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2.员工发生工伤,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后,有可能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差额。
根据社会保险的缴纳规则,各地均有各自适用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上限,一般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

实践中,由于大城市的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其他中小城市,大城市的社保缴纳基数上限也是很高的。

“挂靠代缴社保”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社会保险基数偏低的情况,尤其是用人单位在大城市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会影响到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来如果发生工伤,员工即便申领了工伤保险待遇,仍旧有可能主张其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法定基数,因此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受损,并进而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居住证转户口本”无法正常办理。
目前上海、广州等多地在外地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居转户过程中,要求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与社保、个税缴费单位一致。

员工通过交社保缴满一定年限办理居转户,工作人员会审查缴费、实际用工情况、收入情况是否匹配,如果缴费基数和收入情况不一致,实际劳动关系和缴费主体不一致的,很可能不会受理。

 

4.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后患无穷。
用人单位给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跟这些人员存在着表面劳动关系,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应慎重为之。

发生此类风险一般是非员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非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如果用人单位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钻了法律空子,从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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