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互联网广告作为在线广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2)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3)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1.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2.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4.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