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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围标,签订合同无效,还要罚款甚至判刑!
2016-08-09 查看次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规定明确指出,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网络司法拍卖公开,是防止串标、围标,切断拍卖中的利益链条,切实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的有力举措。除了司法拍卖,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须进行招投标的领域中,串标、围标的现象更为突出。在利益的诱惑下,投标单位之间,以及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联盟,谋取不当利益。

 

在《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未直接对“串标”、“围标”行为进行界定,仅规定了“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围标人与陪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围标人中标。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串标则是指除围标形式以外的串通投标行为。

也就是说,实践中所称的“串标围标”即“串通投标”,其主要体现为“投标人之间”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一、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是串标、围标?
 

 

●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之间的下列情形属于或者可以视为是串通投标

 

1)协商投标报价、数量、质量等投标文件标的实质性内容;

2)约定中标人;

3)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下列情形属于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串标、围标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后发现存在串标、围标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2、赔偿他人损失
串标、围标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处以罚款
以串标、围标手段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通过串标、围标获得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

 

5、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人存在“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取消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予以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自被取消投标资格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可以取消投标资格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招标投标行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串通投标行为阻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律师提醒:

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投标,而应当采取开发生产技术、提高质量、改进服务等方式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