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有了饲养宠物的习惯。但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也有可能让狗的主人意外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近日,成都市龙泉驿法院的一纸判决将宠物狗伤人纠纷推到了风口浪尖。雷女士家人在出门遛狗时不拴狗绳,吓倒迎面走来的谢老太,狗虽未碰到人但导致谢老太倒地受伤,法院判决雷女士赔偿谢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4万余元。没想到,出门遛狗时竟溜出十多万的赔偿责任。
您家养了宠物狗吗?养宠物狗可能会导致哪些责任呢?带宠物狗出门应该尽到哪些安全注意义务呢?且听秦联律师为大家详细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受害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结果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
实践中一般的证明应有事件发生的录音、录像、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受害者在进行必要的伤口处理后,应该首先留存相关证据。
自己或求助周围人员用手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并保留现场目击者的联系方式,以备诉讼时申请见证者出庭作证;及时拨打110,请求警务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制作调查笔录。
需要入院就诊的,就诊记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护理协议、误工证明、交通票据等,都可以是用以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证据。
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另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故意驱使动物伤人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规范城市养犬,全国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章。例如长沙市制定的《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就规定,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若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不仅要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各个地方对养犬的申报程序有所不同,参照各地具体标准执行。养犬后应第一时间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接种、申办城市养犬许可证和领取犬牌。
办理了许可手续后,犬只需带到户外的,应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束以犬链,戴以口罩,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同时,犬只外出,必须由成人牵引。
不宜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遛狗时应让狗狗远离陌生人,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狗狗特殊时期,如发情期或怀孕期不宜溜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