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断有报道称储户的银行卡从来是卡不离身、密码也没有告知过他人,但卡内资金却不翼而飞。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卡内资金通常是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窃取银行卡信息,进而复制银行卡盗取储户资金。这样的案件往往作案隐蔽,侦破难度大,难以通过公安机关追回损失。对于储户而言,难道真的只能吃这样的“哑巴亏”?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就以《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7号)指出,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卡系银行提供给储户,方便储户存、取款,是银行业务的组成部分,银行就应当确保银行卡的安全性能,确保银行卡信息不会随意被窃取。
《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银行作为专业机构,特别是在技术手段高度发达的当下,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应当延伸覆盖至银行全部业务范围,不仅是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储户的信息,银行发行的产品、提供的设施设备也应当具备防止储户信息被窃取的功能。
从全国各地的大量司法判例来看,银行应当对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在司法界的统一认识,不同的是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还是主要责任。
通过比较发现,如果有证据证明储户存在将银行卡交他人保管、将银行卡密码告知他人、在不具备安全交易的环境下使用银行卡等情形,银行可免除部分责任,即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从目前大量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通常只在判令银行承担储户的活期存款利息损失。
笔者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储户将大金额的资金存放在银行卡内通常不是为了活期储蓄,而是用于短期内的资金周转,一旦发生丢失,储户所遭受的损失往往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损失。
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银行应当赔偿储户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即便储户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损失赔偿储户,更有利于保护储户合法权益。
“先刑后民”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在储户因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起诉银行的案件中,银行通常会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辩理由,即应先破案追究犯罪份子刑事责任,再审理储户的诉求。
对此,法院通常认为,储户在银行开立账户、使用银行卡,储户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负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银行对储户义务的承担,不终止案件的审理。
但个别情况下,如储户资金系被银行工作人员非法使用储户信息盗取,法院则认为应当“先刑后民”追究银行工作人员刑事责任后再处理储户的诉求。
最后,小编要表达的是,储户是相信银行具备保护其资金安全的能力才将钱存进来,银行要对得起储户的托付,必须在技术上跟上时代的潮流。
希望通过储户的诉讼、法院的判决倒逼银行加大防伪、防盗技术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银行卡等设施设备的防伪、防盗功能,为储户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