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谁也不愿意发生的事情,但万一遇上了,该如何应对?处理不好,往往会引发严重的医疗纠纷,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应当了解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发生医疗事故,最先要做的就是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及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那么,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注意什么?
病历等相关资料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继而进行赔偿事项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完整、据实封存和启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封存的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资料等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立即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医患双方协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即市、县卫生局)处理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再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例如: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a.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b.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c.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d.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
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需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如果出现拒绝缴纳鉴定费的情形,医学会将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可不要因为其他原因,错过了申请鉴定的时间,导致不能鉴定!
b.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