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是祖国的花朵,需要精心呵护,但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也不断发生。对于学生而言,学校应当是培育其成才的沃土,在这片土地上遭受到伤害必然会影响他的身心健康,甚至会导致蒙上长久的心理阴影。发生校园伤害后,到底由谁承担责任呢?小编结合案例给您细数责任承担!
案例一:小花和小玲在某幼儿园上小班,两人因为争抢玩具而吵闹起来,老师以为两个小朋友只是闹着玩,也没有把他们分开,结果小玲用力把小花推倒,导致小花摔伤,手臂碰到墙角骨折。小花受伤,责任由谁担呢?
解析:小花和小玲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校老师没有劝阻小朋友之间的争吵,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玲是直接侵害人,但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中的侵权责任由学校及小玲的父母共同承担。
案例二:王小二同学因为上学迟到导致班级扣了纪律分,班主任让王小二罚站,王小二不服,班主任用力一脚把他踢倒,导致膝盖脱臼,多处瘀伤。王小二同学的伤由谁承担呢?
解析:班主任的行为就是传说中的“体罚”,作为教师,不管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人格的一种侮辱。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启发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班主任是直接的侵害人,学校是聘用单位,同时也是学生的监管单位,没有尽到相关的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班主任与学校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某中学多年以来都没有对校园运动场的设施进行更换和维修,大部分设施都已经陈旧并锈蚀。张同学在某次体育课自由活动与李同学一起在贴有“禁止攀爬”的单杠上攀爬玩耍,突然发生单杠倒塌,张同学的双脚被单杠砸到并造成骨折,李同学多处擦伤。这种情况谁又应该承担责任呢?
解析: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由此可知,学校负有保证教学场所及实施、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职责。本案中,学校虽然设置了“禁止攀爬”的警示牌,但却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消除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张同学和李同学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依然攀爬,本身也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应由学校承担责任,但依法可以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某日,一名手持砍刀的青年男子冲进某中学,对着正在与同学打篮球的赵小斌看了两刀,赵小斌当即晕倒,当保安和老师到场时,青年男子早已逃跑。经鉴定,赵小斌构成六级伤残,而青年男子也一直未被抓获归案。赵小斌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解析:这是非常残忍的一幕,对赵小斌来讲,其身心无疑将要承担巨大的压力,本案中涉及的是校外人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在有明确第三方伤害的情况下,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学校在事发是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行为,明显存在严重的失职,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赵小斌应当要求青年男子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也可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园侵权案件的不断发生,让所有家长和学生都惶惶不安。作为学校应当尽职尽责的培育人才,也应当全心全意的保护学生的安全。祖国的未来需要大家齐心协力的呵护,杜绝校园侵害,还少年们一片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