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中,产生债权的原因很多,如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等等。在大多数人眼中,债权一般指金钱给付之债。对于金钱给付之债,通常均理解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并非所有的债都受法律保护。今天小编为你介绍几种不被法律保护的债:
一、赌债
经常有人因赌博输的太多而向他人出具欠条,甚至被他人追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此外,赌博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或罚款;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
二、资助违法犯罪活动之债。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如明知他人贩毒、走私等仍出借款项给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还会构成犯罪。如《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之债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是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中包括信用贷款等。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人。如果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是套取信贷资金外,借款合同无效。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之债
债权一般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为基础,而民事行为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包养情妇所出具的分手费欠条等。
五、欺诈、胁迫之债
这类债务主要是指通过欺诈、胁迫,甚至是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他人写下欠条等债权凭证而发生的“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对于这种“债”,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在一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而产生的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如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高利贷利息之债。
民间借贷可约定一定比例利息,且以“利滚利”等方式进行高利贷借款的方式也十分常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为24%,对于超过24%部分的不予保护。甚至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36%,还需要返还对方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
八、超过诉讼时效之债。
以民间借贷为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如出借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法院起诉,一旦对方以此抗辩,则法院可能会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因此,提醒出借人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如送达书面催款函等。如果经催款后仍不归还的,则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