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人身和健康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投保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及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较长,涉及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理赔难是人身保险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而理赔难的原因之一在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对象不清晰。其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分配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共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分配问题、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的支付问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问题。今天秦联律师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保险法解释三》)告诉你,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分配问题已不再棘手!
一、关于共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分配问题。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数人为受益人。实践中,有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由谁享有存在争议。针对该问题,《保险法解释三》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列举了分配方法,在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1、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2、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3、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4、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这样,不管是在数位受益人分配还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时候,是不是都很明确了呀!总的来,这个问题的处理主要还是看保险合同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就对照上述办法分配吧。
二、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支付问题。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放弃、丧失受益权的,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现实生活中,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能是多人,如仅其中一个继承人持有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可否直接向该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在实践中通常担心给付错误而造成损失,故在无法确认被保险人究竟有多少继承人时,拒绝给付保险金,导致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鉴于此,《保险法解释三》规定,保险人可以向持有保单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以提高保险金给付效率。
至于,被其中之一的继承人领回来的保险金如何在各继承人之间分配的问题,那就属于继承法上的问题,不属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其他继承人与取得保险金继承人的争议应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举例说明:A为被保险人,A的妻子B为唯一受益人,C、D为A的儿女、E为A的老母亲。A发生保险事故死亡时,作为受益人的B已经死亡,CDE作为A的遗产继承人则对该笔保险金享有继承权。但保险公司在不清楚A究竟有多少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向持有保险单的CDE中的任何一人支付保险金。CDE如何分配,则回家自己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去计算。
三、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间推定问题。
此前,存在继承关系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如何确定死亡顺序,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可能出现不同的结论。针对该问题,《保险法解释三》明确,确定保险金归属时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并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来确定其受益份额归谁所有。
举例说明:A为被保险人,A的妻子B、儿子C和老母亲E为共同受益人。A和儿子C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作为受益人C先死亡(而非根据《继承法意见》的规定推定作为长辈的A先死亡),然后再根据保险合同对受益人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约定,按照上述第一点“关于共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分配问题”的办法由受益人B和E分配C应当分配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