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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那些事(二)
2016-08-09 查看次数:

  居高不下的房价、高投入的教育成本和工作的压力使很多人对结婚望而却步,与此同时,那些带着幸福和甜蜜许下生死相依的誓言而结婚的人们,却抵不过岁月的流年,离婚率不断提升,离婚的成本也与日俱增,感情的两败俱伤、对孩子的打击、金钱及物质的损失,离婚成为了一件并非容易的事情。在这里,律师将会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告诉你离婚中的那些事。

  案例:

  小张(男)和小李(女)是经人介绍而认识,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彼此感觉不错,两人就举办了婚礼,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婚后,小张投资经营着一家小型的服装厂,小日子过得不错。后来生意越做越大,小张的应酬也越来越多,身边开始有了别的女人,而他也开始混迹于各种牌局及赌场之中,小李为这些事经常和他争吵,每次吵到不可开交的时候,小张对小李就是一顿毒打。现在小李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想结束这段婚姻。

  (二)子女

  小李现在怀孕,等她生下孩子,她不知道怎么处理?

  1、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特别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 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父母条件基本相同,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特别提示:

  (1)“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根据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4)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a.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b.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c.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或以物折抵。

  (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

  3、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特别提示: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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