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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那些事(一)
2016-08-09 查看次数:

  居高不下的房价、高投入的教育成本和工作的压力使很多人对结婚望而却步,与此同时,那些带着幸福和甜蜜许下生死相依的誓言而结婚的人们,却抵不过岁月的流年,离婚率不断提升,离婚的成本也与日俱增,感情的两败俱伤、对孩子的打击、金钱及物质的损失,离婚成为了一件并非容易的事情。在这里,律师将会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告诉你离婚中的那些事。

  案例:

  小张(男)和小李(女)是经人介绍而认识,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彼此感觉不错,两人就举办了婚礼,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婚后,小张投资经营着一家小型的服装厂,小日子过得不错。后来生意越做越大,小张的应酬也越来越多,身边开始有了别的女人,而他也开始混迹于各种牌局及赌场之中,小李为这些事经常和他争吵,每次吵到不可开交的时候,小张对小李就是一顿毒打。现在小李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想结束这段婚姻。

     (一)形式和程序

  如果小张向小李提出离婚,小李该怎么办?

  1、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特别提示: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特别提示: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调解

  “先行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

  “法庭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特别提示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5、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

  (1)对于案情简单明了、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一审一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节约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但是否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

  (2)一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是六个月。

  (3)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