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酒文化可谓是源远流长。礼尚往来、相互敬酒经常被当成是一种待客之道。不把客人“喝好”、“陪好”,主人就会感觉自己没有尽到地主之谊;而如果客人不喝,则会被误解为“不懂礼数”。于是,因盲目劝酒导致“被劝酒者”醉死、突发疾病死、冻死、撞死等“死亡事件”频频发生。
以前倒是很少有“受害方”将“劝酒方”告上法庭的案例,但随着“死亡事件”频繁出现,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近年来,受害者或家属将劝酒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例也就屡见不鲜了。
一、“过度劝酒、醉酒不顾”发生损害,承担责任有依据
(1)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大部分案例中,是因为劝酒者明知“被劝者”不能喝酒而过度劝酒或喝酒者醉后劝酒者未尽到护送、帮助、照顾等义务导致“死亡事件”发生而承担“过错责任”。
(2)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即在对受害人遭受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依公平原则,可由劝酒者分担一定损失。
(3)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例如,张某、王某将醉酒的宋某拖至宋某租住的房屋附近一未完工的改建房内置之不理导致宋某酒精中毒后冻死,北京某法院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虽不直接作为“劝酒者”,但车辆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借给其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也将承担“过错”责任。
当然,劝酒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应当视其劝酒的程度与其履行义务的程度来确定。且《民法通则》等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毕竟喝酒人通常都是成年人,其本身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的预见性,对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劝酒”不可为,留心“醉酒者”
酒桌上讲究的是热闹的气氛,适当的对饮、祝酒、敬酒等礼节性“饮酒行为”是“酒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毕竟“过度饮酒伤身”是人尽皆知的常识,因此,“劝酒”要慎重。
哪些“劝酒”行为不可为、哪些“酒后”行为要留心呢?
(1)“强迫性劝酒行为”不可为:作为同桌酒友,在饮酒过程中切不可有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语要挟、刺激对方,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行为不可为:明知对方有不能饮酒的身体疾病或者明知对方存在必须开车等状况的,切不可劝其饮酒。
(3)酒友酒后驾车要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同桌人应当对其进行劝阻,告知不得驾车,如果明知其酒后驾车而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若对方不听劝阻、执意驾车的,也建议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亲属;更不可将机动车出借给醉酒之人驾驶。
(4)酒友醉后要照料:因醉酒神志不清的,同桌酒友负有相应的保障醉酒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通知醉酒者家属,或者将醉酒者送至医院并派人看护,亦或者将其安全护送回家并将醉酒的情况告知其同住家属等,总之,不能对醉酒的酒友“置之不理”。
(5)设宴饮酒需当心:设席宴请宾客,对宾客自行饮酒过量或者宾客相互饮酒至醉酒的,设席主人对“醉酒者”也要留意当心,尽可能避免“醉酒者”单独行动,以免发生意外,招来不必要麻烦。
秦联律师温馨提示:望各位贪恋杯中物的朋友牢记,莫把生命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