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特别炎热,可在这么大热的天,有很多老年人来来往往于各种保健品推荐活动的现场。有些老人,几乎每天都要去听一些卖保健品的所谓讲座,先免费领回去一些不值钱、用处也不大的赠品,然后过一段时间花几百到几千买回去一些既无注册、又无批准文号的三无产品,更有些老人花上几万甚至几十万,长期购买所谓的保健品系列。对于老年人通过这些形式领取或购买保健品,他们的子女怎么劝说都不听,那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一)不法商家忽悠老年人的那几招:
1、招聘一些具有亲和力的年轻人,上街道或进社区向老年人发宣传单,虚假或夸大介绍保健品的功效,并要求老年人留下联系方式;
2、通过打电话形式,告知老年人有关于保健方面的免费讲座或领取免费礼品;
3、对于到现场老年人,给予一些小恩小惠,每人发一个杯子、一包牛奶或大枣、几个鸡蛋;
4、打感情牌,或以父母相称,或以老乡相识,更有为老年人做家务;
5、组织老年人外出旅游,但大多就是在周边走走,行程很短,主要目的就是让老年人与子女隔离,然后进行产品宣传,鼓动老年人购买他们的产品;
6、召集老年人参与公司活动,安排一些托上台演示,吹嘘保健品的功效,老年人分辨能力一般比年轻人差,容易相信而上当;
7、免费体验,拉着老年人体验各种医疗器械;
8、免费体检,打着免费验血压、测血糖等体检的幌子,在体检报告上做手脚,虚构夸大病情,吓唬老年人掏钱治病。
(二)老年人购买保健品被骗的几种表现:
1、保健品“能治百病”,疯狂抢购;
2、不吃保健品就会“早早死”,不能活的健康长久;
3、入会各种健康保健协会,成为终身会员,发个代表证之 类;
4、被“卧底”挑拨离间,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尤其是父母与儿女之间;
5、办理会员卡,交钱后人去楼空,自认倒霉;
6、监管存在许多难点和漏洞,给骗子留了空子;
7、老年人“孤独心理”,为了健康,老年人往往轻信上当。
(三)面对老年人被骗,一般子女出招:
1、去老年人活动现场吵闹,甚至打、砸,阻止保健品公司向老年人出售产品;
2、电话或当面警告业务员,并告知出售后果;
3、跟踪、调查保健品公司的不法行为,收集证据;
4、和老年人谈心,晓之以情;
5、对老年人施压,说手头没钱,要买房、买车等;
6、借助新闻媒体,让媒体采访曝光。
(四)律师支招:
1、可加强与保健品公司协商,要求退回所购产品,返还钱财。
2、可向卫生局、食药监局及工商局举报,请求追回被骗钱财。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一百三十条第五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3、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保健品公司或将保健品公司及推销员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