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们常常接到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咨询,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还是有很多朋友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或不支付“傻傻分不清”。
案例一:小王在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王工作两年后,想要跳槽,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用人单位需支付吗?
解答:NO!
在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或者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主张是没有依据的哟。
案例二:老张在单位工作了11年,但总是吊儿郎当,不仅公然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常常将单位闲置的办公桌椅偷偷卖给别人,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单位决定解除与老张的劳动关系,但老张却要求单位支付其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解答:这样的员工谁敢要?!当然要果断辞退啦!而且还应当要求对其偷卖单位办公桌椅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三:李某与某公司的合同已到期,某公司希望与李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提高了之前的待遇,但李某不同意续签。李某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要求该公司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可以吗?
解答:还是NO!单位是器重你的,是你不珍惜。
因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者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案例四:花花与某单位适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现在单位要终止与花花的用工关系,花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解答:花花,非常遗憾的告诉你:不能!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上面四案例的情形你们是否也碰到过呢?律师提醒,不是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因为缘分才走在一起,还希望大家都“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