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熟好办事”,我们是人情社会,更喜欢跟熟人打交道,有时候连租房子也不例外要找个相熟的中间人去跟房东说和一下。但是,一不小心,就可能被中间人“吃熟”。
案例:大洋公司是长沙市颇有名气的市场管理公司,管理着数百个门面,大洋公司管理层对位置好的门面形成了“租熟不租生”的不成文政策。张某来自浙江,一直租不到位置好的门面,为此颇费脑筋,几经周折认识了本地人黄某。黄某称大洋公司的好门面特别少,只租给董事长的亲戚朋友,但他跟大洋公司董事长是铁哥们,绝对能租到好门面。张某欣喜不已,当即许诺如果事成则给予黄某报酬30万元。几天后,黄某告知张某事成了,门面的位置、面积、租金等都已经谈好,要张某准备好钱。在黄某的带领下,张某将多年的积蓄及从亲戚朋友借来的300万元巨款通过转账付给大洋公司,但大洋公司收钱后没有出具任何凭据,只是口头告知过段时间就可签合同,回去等通知,张某信以为真。但等了两个月都没有任何消息,黄某一再安抚张某耐心一点,张某最终忍不住向大洋公司打听情况。令张某大吃一惊的是,大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因政策原因近期暂时没有门面可出租,预收的租金已经退回去了,但张某并没收到退款。大洋公司经查询发现租金退给了黄某,并称黄某一直说是自己要租门面,以为张某是替黄某付租金。但黄某将款领走后没有交给张某,而是还了自己的欠款,现无力给张某付钱。张某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大洋公司退钱。虽然法院最终判决大洋公司向张某退钱,但一审、二审下来,张某身心疲惫,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瞧瞧,这就是随意相信“中间人”的后果!
大洋公司被诉是否冤枉?
大洋公司喊冤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张某是代黄某付款,款已经退给了黄某,自己不应当被告。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张某是替黄某付款应当有明确的约定,但张某、黄某、大洋公司事先并无约定,大洋公司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张某是替黄某付钱。且大洋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张某300万元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当准确识别是收谁的款。但大洋公司在收款后既不开具收据,也不签订合同,更不与张某确认,只是自以为是地认为张某替黄某付款,其判断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故两审法院均判令大洋公司向张某承担退款责任,大洋公司并不冤枉。
律师教你识破“中间人”的行骗伎俩:
诉讼过程中反映出黄某既欺骗了张某,也欺骗了大洋公司。吃一堑长一智,黄某的行骗伎俩,值得我们从中吸取教训:
1、虚假承诺。为了骗取张某的信任,黄某顺应张某的要求,拍胸脯、写承诺也不在话下,目的只是为了使张某放松警惕。
2、故作神秘。为了不让张某识别出自己的“马脚”,故作高深,将张某的胃口吊足后,再伺机下手。
3、放大有利信息。本案事后证明,黄某与大洋公司的董事长的关系实际非常一般,相对于张某而言,黄某是本地人,与大洋公司董事长多交往了几回。
4、屏蔽两头信息。黄某为了使张某和大洋公司都相信自己,想法设法切断两方直接联系,张某有什么要求必须通过他向大洋公司提。因此,张某在付款后很长时间都是通过黄某向大洋公司“传话”,而黄某根本就没有将张某的要求告知大洋公司。
5、亲自参与交易。本案门面的位置、面积、租金等都是由黄某与大洋公司谈妥,根据《合同法》规定,中间人只是报告信息机会、提供媒介服务,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不参与交易活动,黄某所做事情超出了“中间人”的范围,但却任由黄某“越俎代庖”。
黄某的手段并不高明,稍加注意就可防范,最重要的是,不要迷信“熟人”关系,尊重市场交易规律,才能还您公平的交易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