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霞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婚姻生活却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夫妻双方之间感情基础薄弱,长年两地分居,经济负担压力大,婆媳岳婿之间沟通障碍,孩子教育问题,第三者介入等等,出现了很多不和谐因素,导致现在离婚率偏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离婚”已不再是一个令人闻之色变的敏感词,今天你离了吗?上世纪末曾流行的一句“戏侃”,时至今日,已不再觉得“幽默”。据相关部门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2015年上半年,广州平均每天有64对夫妻离婚,多么惊人的数字啊!
现在结婚容易,离婚也就随意,责任弱化,手续简化,导致“离婚脱敏”现象的普遍,甚至有“若单身,不如离婚”。
面对夫妻婚姻感情的无法挽回,孩子和财产是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而财产中的房子问题更让人关注。
下面让我们用一则案例来具体讲解:
两年前,刘某与张某结婚,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套住房,刘某父母出资40万元,张某父母出资4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名下。由于他们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太好,最近更是争吵不断,因此刘某考虑趁尚未生小孩想早点离婚。张某称离婚可以,但房产归他所有,刘某父母出资的40万元可以退还给她。刘某想现在房屋已升值,只退40万元出资,对于她不公平。刘某能否主张房产?若他们就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
首先,需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哪些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次,需明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次,需明确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就房屋的产权问题做具体约定,虽然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该房屋依法可视为他们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若双方就房屋产权归属或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则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则可以申请拍卖房屋,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