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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程序启动攻略(二)——民事案件再审范围
2016-07-07 查看次数:

  李雨林

 民事案件再审程序一般分为再审立案阶段和审理阶段,再审立案阶段是对当事人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实体诉讼请求并不做处理。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会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裁定再审”两种结果。因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或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因此以这两种途径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经过法院处理的案件都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也不是所有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都可以申请再审。通过对民事案件再审范围的梳理小编认为确立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主要基于如下几个考虑:

  

第一,这类案件一般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第二,这类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原审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自行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不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来救济。如宣告死亡案件,这类判决只是对被申请人法律拟制死亡的法律事实进行确认,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原生效判决,不再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来救济。

  

一、不得申请再审案件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4.适用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不得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

  

1.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两类)

  

(1)不予受理的裁定;

  

(2)驳回起诉的裁定;

  

2.不能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

  

(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2)保全和先予执行;

  

(3)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4)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5)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6)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7)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8)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3.例外情形

  

(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20号),对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2)对于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没有绝对限制。比如,2008年湖南省湘潭市中院就通过法院启动再审的方式,对于准予撤诉的裁定予以了再审。

  

(3)虽然民诉法解释仅规定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是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以法院启动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方式来纠正其他类型的错误裁定。

  

   三、不得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可以申请再审。

  

3. 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有证据证明调解内容违反法律,可以申请再审。

  

Ps:

  

1.离婚判决中涉及财产的分割,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2.离婚判决中对未夫妻共同财产作处理的,当事人不能就原判决申请再审,只能另行起诉。

  

3.只有经过司法确认程序确认的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当事人才能申请再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只有经法院确认的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再审一次原则

  

再审一次原则是由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确立,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能申请一次,再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Ps: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法院已经作出过驳回裁定或再审判决,当事人不能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且经检察院已经作出过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当事人不能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3.以上两种情形相互独立,即当事人向法院/检察院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只能各一次。

  

4.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不受再审一次原则的约束。

  

总而言之,三条提起再审的途径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