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位于云南昆明的官渡区秧草凹村扎堆离婚,从5月18日起,村民就开始“大规模”离婚,整个村子1290人,当天离婚的就有二十多对,第二天再次增加,哪怕像“520”这样特别的日子,也有如此多的人加入到离婚队伍来,甚至有的父子三人同一天离婚。这是什么怪事?
原来,最近秧草凹村被规划为滇中临空产业园区,面临拆迁,村民们为了争取“按户补偿”多得拆迁款而上演了这样一场离婚闹剧。近年来,为了购房、为了拆迁款、为了规避债务和许多堂而皇之的理由,“假离婚”已经屡见不鲜,甚至衍生出像“拆迁式离婚”这样的新词。婚姻关系并不是利益博弈的工具,通过“假离婚”来钻政策的空子以达到自己私利,既是不诚信的个人道德的表现,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从法律上来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假离婚”这种说法,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即是离婚,双方再无夫妻关系与夫妻扶养义务,在财产协议、夫妻双方与他人再婚或者遗产继承问题上都不再受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当事人无法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离婚无效、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对财产的处分,因为显失公平、意思表示不真实等都是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婚姻并不是合同,不能用合同法调整。因此,不管双方出于什么动机离婚,一旦自愿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的效力即是真实有效的。即使双方在离婚之前签订有“复婚协议”,这种协议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若一方假戏真做,另一方只能哑巴吃黄连,最终人财两空。
当然,地方行政部门出台相应政策的时候,也应就政策的合理性、公平性等进行充分的调研,以确保执行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为利益的分配,不患寡而患不均,人都具有趋利性,只能从道德层面去引导,从法律层面来防范。虽然公民钻了法律的空子,说明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起码是不够严密,所以立法、行政部门更应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制度层面防止漏洞的产生。